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公平公正在任何时候都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大家在生活当中的任何一项考试,或者是国家公职人员再面对一些必须的检查的时候,都不允许存在徇私舞弊的这样一种状况,徇私舞弊有些情况下会对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徇私舞弊不征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征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涉税法律、法规,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徇私舞弊不征款,不仅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且侵犯到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所谓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
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
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帐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数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
(3)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但并未因此而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便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该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的税款,由于主客观原因,国家无法再实际予以征收。如果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依法征收并如数收归国库,那么则不能认为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已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不认为成立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认定为“遭受重大的损失”应予以立案: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地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本法第397条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在我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指国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实有些情况下,案件本身可能遇到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移交刑事案件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但是面对徇私舞弊的这种状况,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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