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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很多人在利益面前都会失去自己的原则,甚至会不顾法律的规定去谋取更多的利益,很多时候在公司企业中利用职务上的优势来获取很多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发展,我国的相关法规中有严厉的处罚,那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包括哪些?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犯罪原因

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1] 。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利用职务来犯罪的行为近几年发生的比较多,通常在公司中,如果自己的职务可以获取很多的利益主要是金钱利益,很多工作者会抵制不住诱惑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其中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都会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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