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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与滥用职权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我国刑法典中渎职罪一章中的一个典型的罪名,玩忽职守罪同滥用职权罪一样,都是现实生活中高发的犯罪行为。那么,到底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的区别是什么呢?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直接客体方面的不同。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任何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

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玩忽职守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是不能构成此罪的。但是,现实中也常常发生一些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混淆的案件,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定罪量刑。所以当事人一定不能忽视律师的作用,只有及时请律师为您收集证据辩护,才能避免被错误定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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