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被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构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案子通常是证据不足,不能进行审判,需由检察院进行证据补充或者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最后根据侦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继续起诉,需要起诉的继续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2、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处理玩忽职守的案子时,犯罪的事实清晰,案件的证据充分,可以由公安机构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检察院的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不符合起诉条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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