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帮扶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多为乡村组织成员
乡镇、村级组织是基层直接管理组织,承担着各项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发放环节的首要任务,农民在基层扶贫项目补助资金都是通过村组织来施行的。一些村干部为了牟取私利,利用协助办理扶贫资金发放的职务之便和熟悉村里每户情况的优势,虚假申报、冒领套取扶贫专项资金。因此,乡镇村级组织成员成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在滑县检察院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25人为村组织成员,占所有案件的80.64%。
(二) 犯罪多为共同犯罪
由于扶贫领域程序复杂,涉及资金分配、发放管理以及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要达到犯罪目的,只靠一个环节不能完成,所以大多因利益驱动,共同实施犯罪。从查处案件情况看,往往是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以及乡镇、村级组织多个部门、多人相互勾结犯罪,共同犯罪,经常出现“查办一人挖出一窝,办理一案带出一串”现象。
(三) 作案手段多为虚报、冒领
由于接受扶贫项目资金帮扶的贫困户,其扶贫资金通过乡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后,通过打款到户的形式进行发放,因此,犯罪分子要实施犯罪必须采取制假的方式进行虚报、冒领后才能套取扶贫资金款。申报环节多为“无中生有”,骗取扶贫资金。多数采取虚报贫困户人数、伪造贫困户申报手续等;在资金发放上,“雁过拔毛”,克扣扶贫资金。部分直接负责人员利用农民对具体扶贫项目不清楚的弱点,人为的欺骗、隐瞒等方法少付应发放资金而侵占贫困户的利益。此外,扶贫办人员、乡镇分管领导与村组织管理人员勾结,虚增、假造虚假资料入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权力寻租”,侵吞扶贫资金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四) 案件涉及多种项目补贴
由于是扶贫资金针对的贫困户每户金额数量不大,为增大虚报、冒领金额,犯罪嫌疑人采取“积沙成塔”的方式多次、多项伪造假资料,通过巧立名目、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方式瞒天过海逃避监管、欺骗群众,从中套取扶贫资金,连续实行贪污。如2016年XX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到户增收”项目在实施验收过程中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时,涉及我县7个乡镇10个村的蔬菜种植、树莓种植和晚秋黄梨种植、蝎子养殖等8个项目。
二、可能涉及的罪名
(一)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挪用资金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贪腐犯罪多发生在城乡、农村领导、部门之中。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有四个。集中在手法、人员、方式和目标四个方面。多人、多目标、多手段是常见特点,被扶贫对象往往并不清楚具体方案,也无权干涉政府工作,犯罪者正是利用这一点大肆犯罪。侵占扶贫领域资金和涉及扶贫职务的犯罪可能有数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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