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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的诉讼时效的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玩忽职守的诉讼时效的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二)《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如果存在新的犯罪事实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再次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处理,但需要在追诉期限内作出合法的认定,涉及到两种犯罪事实的还需要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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