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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

1、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2、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 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不认罪能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其实滥用职权这种行为不能完全属于玩忽职守,因为在滥用职权的案件当中,工作人员肯定知道某些所作所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不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法律中其实也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都会被国家予以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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