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不同于挪用公款罪,这是一种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肯定是具有故意,但却不能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的话就不构成该罪。关于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下面律图小编就来讲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司法解释一般都是由最高法或最高检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实践审判当中得到更好的适用。关于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更多刑事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你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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