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性爱等非物质利益。若行为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为人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等等,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近年来,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且有发展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兜售伪劣商品;有的假冒、盗用军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
我国《国防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军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了军队的公信力。对社会以及军队的影响非常严重,并且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让群众对军队印象和声誉非常不好,对军队的工作产生困扰。如果范该罪的话,国家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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