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中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表明了我国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打击力度,那么具体来说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而另一方面,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主体:
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的:
聚集资金。
(3)方式:
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3)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
(4)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4)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5)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的案件一般都会引起极大关注,所以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不可少,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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