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拘留的地点是拘留所,由公安机关将被拘留人移送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网络诈骗犯罪中行骗地与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实施网络诈骗,涉及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如果实施网络诈骗,涉及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诈骗并不像传统诈骗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点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无需见面,一般只通过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
1、冒充亲友诈骗
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
2、冒充商业伙伴
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网上购物诈骗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直接开设购物网站,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网上兜售数码产品、游戏装备、监控器材等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
4、虚构中奖诈骗
通过电子邮件、QQ、论坛短信、网络游戏等方式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网络诈骗被拘留后要在看守所执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冒充亲友诈骗的行为,冒充商业伙伴对受害者实施诈骗,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对公民实施诈骗,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方式发布中奖信息,诱骗公民访问,骗取公民财产的行为,都需要按照网络诈骗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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