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5种法定事由。
一是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就是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失)的规定。据此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规定,如果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或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死亡则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不可抗力。行为人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负责是不公平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是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后果是在必要限度内的,完全免责;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不必要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有损害的,那么当事人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除非是事后当事人将功补过,再或者是可以证明当事人自己是无过错的和正当防卫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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