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是否具有正当性互殴,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侦查机关无法进行责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认为只要两个人打起来了,就不分先后顺序,直接认定为互殴。
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认定的时间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说,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无法相信双方当事人的话时,采取的一种第三者旁观的做法。
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互殴的情况下,不问谁是谁非,先认定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二、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第一,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尽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不少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的问题,因此合理界定“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就显得极为重要。“行凶”是日常习惯用语,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多样,包含杀人、伤害,条文中使用“行凶”,易产生歧义,在实践中带来不必要的争论,给公民的理解产生误导。从条文看,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相提并论,后面这些都是主观上故意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行凶在条文中也只能是故意的重伤害行为,不包括杀人和轻伤害。有人认为运用此模糊概念原因在于采取防卫行为时情况紧急,根本来不及判断伤害意图,重伤害还是轻伤害,但对于杀人、抢劫等意图并非是从犯罪结果发生后才明了的,不然用不着正当防卫,而也只是根据行为强度、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时间、地点等诸因素在采取防卫行为时综合判断的,正当防卫前提之一是不法行为存在并非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不要求人们在防卫时给不法者行为准确定性。对于新制定的《刑法》出现如此不规范的法律用语,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第二,杀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用凶器,可用毒药,甚至可用虐待摧残等精神压力方式。强奸可用威胁方法、也有半推半就型的,它们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定是带暴力性质的,虽是危及人身安全,但也可能是非暴力形式。如投毒杀人,并非暴力行为,此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则还是正当防卫吗?甲如知道他人的投毒,他的人身安全根本就没有危机性,并不具紧迫性,此时采取所谓防卫行为,易为甲泄愤报复提供机会藉口,应认为防卫不适时,所以对杀人、抢劫、强奸等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应一概而论,给公民一种误导。
第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目前社会风气下降为鼓励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而设立。而正当防卫本身就是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防患于未然而设立,是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对于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好人受气,坏人神气”见义勇为减少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正当防卫应当是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击的措施,但是不能够假借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必须要正确的认定正当防卫,比如说互殴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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