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拦路要钱敲诈勒索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受山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今天的举证、质证,辩护人对夏津县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肖某有多项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围绕这些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合议后采纳。
(一)肖某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理由如下:(1)通过庭审查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首先是戴某提出来的。(2)肖某起初不知道实施敲诈孙某。(3)拦路要钱的作案方式是戴某提出的。(4)拦路要钱的地点和剧本是戴某选定的上述事实说明肖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二)肖某并没有控制受害人支付的两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钱财也没有得到,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一是肖某不知道此事实。二是肖某没有控制钱财。三是肖某很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肖某的行为是未遂,应依法减轻或从轻。
(三)肖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肖某在被夏津县公安局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也看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肖某并没有控制财物,也没有分得财物,同时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受害人在受到惊吓后当场给了拦路要签到肖某,受害人随即报案,戴某本人也没有控制该笔款项,两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害者也没有遭到损失,两人也也没有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实施伤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审判长、审判员肖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请法庭根据被告人肖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行为未遂、没用控制两万元人民币、切悔罪态度明显、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没有对受害人身体实施伤害,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情节,依法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山东***律师事务所:辩护人:马**
这是一份认为辩护,辩护核心思路是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缓刑,争取在罪名无可辩驳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轻罪辩护的要点就是顺着起诉书的定罪思路,尽量寻找支持轻判的证据以及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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