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点(一):抽头渔利不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本质区别,从参赌人员范围、赌博规模、赌博场所等方面综合评判,行为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辩点(二):行为人虽有在赌场借钱给他人的行为,但客观上不受赌场经营者指使和管理,主观上无利用赌场放贷获利的故意。
辩点(三):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辩点(四):行为人系赌场杂工,工作内容与赌博、开设赌场无实际关联,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主客观要件。
辩点(五):指控行为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辩点(六):行为人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且不具有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开设赌场共谋。
辩点(七):行为人只是赌博场所的出租者,客观上无法证明其参与开设赌场,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
辩点(八):指控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行为人开设,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辩点(九):无法证明行为人客观上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主观上明知他人在其控制的场所设立赌场。
辩点(十):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轻微。
辩点(十一):从犯(赌场望风、打杂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点(十二):涉案金额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微。
辩点(十三):赌场开设时间短,且行为人占股少、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经营、获利少,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辩点(十四):犯罪时年满78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
辩点(十五):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至立案时已超过五年。
开设赌场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的行为,按照实际的情况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开设赌场的辩护要点可以从很多种方面进行辩护,可以指控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行为人开设,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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