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期限为一年怎么算起
诉讼时效期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效力: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立法规定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德国,还是中国,对于请求权的时效理论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均存在着互相矛盾的现状,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期限是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是两年。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是可以延长诉讼时间的。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会保护被侵害时超过20年的,因为诉讼时效期是当权利被侵害时就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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