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诺主体
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
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然乘座该车,结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承诺时间
被害人承诺,只有在行为前或者行为时做出的承诺才能被行为人所认识,事后承诺不具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效果。比如,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举报说其受到诈骗,在诈骗人被法院审判时,考虑到其以前与自己关系还是不错的,并且归还了所有的诈骗款,因此,对法院说,其承诺允许诈骗者对其欺骗,但法院对受害者的这种承诺认定为无效,其实际是作为诈骗者实施诈骗后的情节,不影响定罪。承诺的效果是,法益的受保护性丧失,即法益主体同意对可以处分的法益进行侵害的话,就不存在要保护的法益。因此,即便被害人在行为时或者行为过程中表示不同意,但在结果发生时,表示同意即发出承诺就可以了。
(四)承诺的表示
承诺当中所显示出来的自己决定,并不纯粹是法益主体个人的内心曾面上的东西,作为社会法律曾面上的内容,必须具有作为社会存在的轮廓和实体,因此,他必须体现于外。至于加害人是否意识到受害人的承诺,笔者认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被害人的承诺,行为即便没有意识到该承诺,也不能说发生了违反被害人意思的具体危险,所以,该行为应看作不能犯,应不受处罚。
不是所有的被害人承诺都是可以阻却违法事由。若是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事先又做出过承诺,但也还是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具体的情况,看究竟以什么罪论处比较好。而成立被害人承诺也有严格的限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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