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怎么判?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五、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综上所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罪,这个罪的主体不是说任何一个帮助脱罪的普通人都算,也就是说有权利处理或者是了解该相关案件,但是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只有这些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主体,还有要搞清楚包庇和帮助逃脱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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