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是为了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而制定的法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一)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
(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三)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五)管理户口;
(六)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
他危险物品;
(七)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八)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九)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
传工作;
(十)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并且在居
民会议或者居民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听取人民的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切实遵守法律,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
得侵犯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安派出所是社会维护安全的主要部门,对我国有着重要的作用。相关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对我国的相关派出所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可以维护相关的派出所正常运营和相关人员的待遇问题的解决,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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