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书籍、电影、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
“利用互联网、流动通讯终端机及电台处理、制作、复制、发布、售卖及传播淫亵电子资讯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使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的利润、复制、出版、销售、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在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刑法第363条的规定,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利润或传播淫秽物品:
(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部的;
(二)制作、复制、发布、销售、传播淫秽音像制品100多个的;
(四)制作、复制、发布、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超过1万次的;
(五)注册、注册、发布、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人数超过100人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费用;
(七)数量或金额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但已达到两项以上规定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进行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