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低,被告人吴某假称为“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工作,可以办理加拿大移民,骗取了被害人王XX、张XX的信任。而被害人及委托被告人吴某为其办理加拿大移民。2010年12月被告人吴某以“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的名义委托其父吴XX在天津市两被害人的住处分别与被害人签订了办理加拿大的“合约书”。“合约书”约定,被害人王XX办理移民服务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害人张XX办理移民服务费为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分期支付。后被告人吴某便以定金、提名申请费、移民登陆费等名义多次收取二被害人服务费。
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共收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壹拾叁万零陆佰柒拾柒元,收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柒拾柒元。之后被告人吴某以移民申请需要等候排队审批的理由拖延,2012年6月被害人与“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取得联系,得知该中心并没有委托被告人吴某办理移民业务,该单位也未受理而被害人的移民业务,遂质问吴某,被告人吴某又伪造加拿大大使馆收到移民申请的确认函、加拿大签证中心“北京”收款收据,交给而被害人,用以证明已经向加拿大大使馆提交移民申请资料,已缴纳移民申请费,掩盖诈骗事实。2013年1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22日对吴某立案侦查,3月7日将其抓获。被告人供认,诈骗所得已被其挥霍。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3年3月吴某的父亲吴某某与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据此律师在多次会见被告人做了详细了解并讨论后,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
审理经过 2013年9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提供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材料;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辨解 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对其从轻减轻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1)吴某系初犯,且案后主动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及退赃、退赔,且主观恶性不大;
(2)吴某归案后主动认罪、配合公安侦查部门工作,且悔罪表现较好。
(3)刑法惩罚与教育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对被告人恰当量刑,故应结合全案的实际情况对吴某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款205454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吴某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