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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楚雄市市长赵某受贿案——经本所律师辩护获判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在担任楚雄市代理镇长、镇长,楚雄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1135000元。其中包括多名行贿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房屋装修款等多种形式的贿赂。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经本所律师辩护后,法院采纳了赵某构成自首以及部分受贿事实不成立的观点,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某十二年有期徒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案情复杂,指控犯罪时间跨度长且行贿人较多。辩护律师深入分析研判卷宗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是本案的证据问题。部分证据系非法取得,应依法予以排除。指控的13起受贿事实中部分指控所依据的证据而形成的证据体系之间存在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矛盾,如行受贿双方交代的时间出奇一致且与相关客观证据记载的时间想冲突。此外部分指控还存在证据不充分而未达证明标准的问题。而对于指控事实无异议的部分,辩护人认为赵某依法构成自首且积极退交了赃款。其次,辩护人系统分析了受贿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指出赵某系社会危害性最轻的犯罪表现形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经律师成功辩护后,赵某获得了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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