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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15年徒刑减为7年

案情简介

7月份,宋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我,让我为宋某某辩护,我进入看守所与宋某某沟通后,再4次在检察院与法院查看宋某某的案卷材料,为宋某某制定了辩护策略。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科工作期间,利用其在全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负责抽取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预计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

但本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方进行了激烈的辩护,主要围绕以下辩护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而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但无具体请托事项,也就无法证实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

裁判结果

最终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追缴宋某某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最终的七年徒刑,已经是当事人宋某某满意的结果,诉讼过程持续了2年时间,但是充满韧性的诉讼过程使我方坚相信,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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