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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1.被告人斯茶仙集资诈骗案

  斯茶仙系原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斯茶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 年至 2007 年间,斯茶仙用出资、赞助等方法取得多项荣誉及虚职头衔,隐瞒上述三家公司无正常经营的状况,虚构投资开发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宣传广告,印制、散发宣传手册向社会做广泛的虚假宣传,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以支付年 18%至 10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 300 余人资金计人民币 1.67 亿余元,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款

  项被斯茶仙用于还债及挥霍,至案发尚有 1.42 亿余元不能归还。此外,斯茶仙还犯有抽逃出资罪罪行。8 月 5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

  二、案例2.被告人杜益敏集资诈骗案

  杜益敏系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 年至 2006 年 6 月间,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浙江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上述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以月息 1.8%至 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计人民币 7.09 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至案发尚有 1.28 亿元未能归还。

  8 月 5 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

  三、案例3.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间,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张显成等四人,以开发“脱毒马铃薯”项目需要发展资金为名,伪造《合作经营意向书》,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468 万余元,案发前尚有 1698 万余元无法返还。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于庚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郭晓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显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蔡青、于庚全、郭晓博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4.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集资诈骗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 2 月至 3 月间,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以虚构的中国·沈阳谦政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的图片和谦政商贸生态养老院简介为主要内容,制作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画册向社会公众发放,谎称公司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以购酒返利、给付高回报、承诺周周返本金和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288 万余元,至案发尚有 221 万余元无法归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依法驳回赵维谦、冯绍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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