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扩大治疗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郑某、周某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如若郑某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再次赔偿。法院应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比照该规定内容进行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方协议以“一次性了断”的形式,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发生的,涉及到伤亡情况的,为了伤员的医疗救助着想,一般需要按照司法机关的责任认定,并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来进行办理,如果双方达成私下和解,那么在后期如果出现伤情恶化的情况下,可能导致难以对交通事故的伤残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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