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不包括侵权行为,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二、车祸所产生的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而负的侵权之债,配偶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两点考虑:
1、配偶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
2、有无运行利益。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或事故起因进行划责,通常被判定负事故责任的司机都会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配偶对其行为不可能存在合意。
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共同实际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应视为共同债务。
另一种情形,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目的着手分析,如该行为的实施是债务产生的必然条件且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虑。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车祸所引发的赔偿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就应当由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方,即引发车祸的肇事司机负担,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方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过错方进行追偿。
延伸阅读:
家庭共同债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