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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事故认定书复核

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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