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难免会出现受伤的情况的,受伤的当事人是需要去专门的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这个法律上要求的,伤残鉴定报告是作为这个案件的重要证据,会直接影响到这个判决的结果。
在这个审判的过程之中,难免会有被告人对这个伤残鉴定报告存在质疑,或者是对它的真实性。那么有什么时候可以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提出的质疑呢。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在审判过程中,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据这个报告存在以下的问题,对这个鉴定报告不服,可以提出。
第一个,鉴定报告是出自于不是鉴定的医院或者是鉴定的工作人员不是有相关的鉴定工作资格的。那么这个伤残鉴定报告是无效的,法院准许受害人重新鉴定。而被告人可以向提出不服。
第二个,在受害人或者是原告在鉴定他的受伤程度过程中,不是按鉴定程序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整个鉴定程序都是违法的,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不服。要求当事人向正规的医院接受鉴定。
第三个,按照了正规医院的要求,接受了伤残鉴定检查,但是这个鉴定依据因为其他原因或者是本来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得出的结论明显的不充分的。
第四个,已经经过了其他的法律机关或执法机关认为这个伤残报告不能作为审判证据的,当事人或者原告是仍然要作为证据的,原则上这个证据无效,被告可以不服这个证据,法院也会接受。
第五个,没有这个真实的伤残鉴定报告,如果是当事人或者是原告是自己认为了有这个结果,认为不需要再去接受检查的,没有去正规医院做相关的鉴定检查的,被告方可以要求这个情况提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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