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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中包含了哪些内容?

一、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中包含了哪些内容?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中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各行业职员的平均收入等,具体内容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9386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2725元;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年):004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10938元;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51415元;

4、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年):31462元;

(2)采矿业(年):44234元;

(3)制造业44912(年):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年):78367元;

(5)建筑业(年):47121元;

(6)批发和零售业(年):3863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58401元;

(8)住宿和餐饮业(年):32935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79113元;

(10)金融业(年):105795元;

(11)房地产业(年):4916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4118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年):76217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4735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32677元;

(16)教育(年):65394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年):69773元;

(18)文艺、体育和娱乐业(年):5100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年):68788元。

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1、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的。

统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湖北省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自2017年5月1号开始执行并不意味着发生在每年5月1号之前的交通事故都适用旧的标准,发生在每年5月1号之后的都适用新的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2017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在5月1日前已经一审辩论终结的,适用2016年的赔偿标准,在5月1日后一审辩论终结的,可以适用2017年的新标准。

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计算都涉及到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基本统计数据。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有人员伤残,在确定了伤残等级之后,支付具体的赔偿金之前,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规范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确定之后,若是首先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再承担补充责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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