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
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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