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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要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主要情形主要分为两大类,共十七种责任情形。

第一大类是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这里主要是以下七种情形:

(一)发生交通事故中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是被雇佣的,那么赔偿责任肇事车主或雇主都应承担。

(二)肇事车辆是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承包给别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肇事车主和承租人共同承担;

(三)肇事车辆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未经许可前提下进行与执行与职务没有关系的活动,那么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肇事车的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被车主为了分享盈利而挂靠在单位名下同时收取了管理费,那么挂靠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是在车主没有许可的情形下就私自把车辆交付给第三人使用,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判定肇事车辆的占有人,第三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的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的驾驶司机没有经过车主的明确同意,而且是在非执行职务期间用车了,则规定肇事司机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各项费用,要求肇事的车主先期垫付。

(七)在交通事故的现场,出现了紧急避险的情形导致不应有损害的发生。确定是由于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紧急避险人会被作为共同被告,同时由肇事车主和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大类是车主外还有哪些人也需要承担交通连带责任,具体有以下十种情形:

(一)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暂无能力赔偿的,可由肇事司机工作单位或车辆所有人进行垫付;

(二)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公车不是个人车辆,肇事的司机只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即视为司机的驾驶行为已经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了,是在正常履行驾驶职责,那么赔偿责任认定中,则规定派车的单位或车辆的所有人也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的委托人是委托他人购车从而导致代购人出现了交通事故,则规定车辆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在停车场或者车辆维修、车辆保管期间发生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车辆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三方承担。

(四)肇事车辆明确是在已经被盗的前提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肇事人。

(五)发生交通事故中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并不是肇事车辆的所在单位的司机,那么则按规定肇事的司机与使用机动车而受益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由受益的单位垫付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如果是无偿借给朋友使用,则由肇事司机与其朋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了责任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赔偿责任规定是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赔偿。如果遗产继承人没有遗产可以继承或者是主动放弃或因某些原因无法继承,那么继承人就不用履行赔偿责任了。

(八)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乘客是在乘坐公路,铁路时有车票,或享受免票待遇,或特殊情况下已经经过承运人许可,没有车票即可乘车的这几种情形,那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铁路或公路的承运人。

(九)在搭顺风车而且是免费乘坐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也要追究司机的责任,司机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赔偿数额。

(十)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驾校的学员在学习驾车途中,则规定驾校的学员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教练员要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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