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当事双方实施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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