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错过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发生分离的事实并不影响承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次,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举证原则,受害人只有在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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