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也叫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众所周知,很多交通时候当中都会由专业机构对受伤人员作出相应的伤残鉴定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对伤者的赔偿。那么专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其是根据什么作出鉴定结论的?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又该如何进行划分?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候,需要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否则的话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无效,不被法院采纳的。此时,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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