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做,要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交通厅事故伤残鉴定书,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由哪些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申请期限:
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事故办案
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
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1) 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2) 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鉴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
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
时,应制作委托书。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注意事项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四、办理时限: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的一些规定,小编提醒,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样将会有助于你的权益的实现。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评残程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