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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给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此时作出赔偿之前,需要先对具体造成的伤害情况作出鉴定,看实际造成的损害是怎样的,这样才好作出进一步的赔偿。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交通事故伤情鉴定费用怎么确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法医临床鉴定收费
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损伤程度鉴定 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二)交通事故法医病理鉴定收费
(1)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2)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交通事故中的伤情鉴定费用根据实际鉴定的项目不同,那具体收费就是不一样的。而实践中,实际承担伤情鉴定费用的主体也是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这方面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分析,希望可以为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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