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收费标准:
(一)法医临床鉴定
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损伤程度鉴定 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二)法医病理鉴定
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A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B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C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D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E)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F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G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H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I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A个人识别鉴定
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B亲权鉴定(DNA)
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1200-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都是由申请方先进行垫付,然后在对事故做进一步处理的时候,再由责任方或败诉方最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