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牌车出来交通事故是否赔偿?
套牌车出来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如果被套牌人对套牌行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如果套牌车已投保交强险的,则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套牌人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其他损失由套牌人全部赔偿,这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也违反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如果套牌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应由套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再按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
(二)如果被套牌人同意套牌,在按照上述赔偿原则确定后,被套牌人对套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套牌车损害赔偿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在处理套牌车损害赔偿纠纷时,主要是在《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寻找有关法律依据,主要的法律条文也就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原则性很强,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责任的划分、法律的适用等有关问题,那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没有统一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导致结果也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有关套牌车的规定渐浮出水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96条对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既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套牌车情形下,将责任主体确定为所有人或管理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自此,套牌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正式得到了确立,人们在处理套牌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终于真正意义上有法可依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套牌车辆如果发生一些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后续的一些保险方面的赔偿来进行处理的时候会比较困难,因为这实际上它是存在着一个违法行为的。主要来说的话,还是看被套牌人的态度来进行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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