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误工费
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护理费
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交通费
正式票据为凭
4、医疗费
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省内100元/天。
6、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8、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9、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2、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关于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是分为十二项,如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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