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交通肇事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驾、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为犯罪行为;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更为严厉。
综上可知,醉驾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了,交强险对于醉驾不负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赔偿范围规定
(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四)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醉驾这是在交强险的免赔范围当中的,这其实也是一种间接的对醉驾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先让交强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也是一种比较折中的方法,因为必须要让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者先得到救助。所以醉驾其实就是在铤而走险,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没有任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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