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1)女55岁以上或者男60岁以上;
(2)伤残的需残疾人证或公安机关、村委证明。
2、无生活来源情形:
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关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因为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如有退休金或享有其他补助应视为有生活来源。
3、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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