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交强保险赔偿的程序是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机动车交强险保险特征
1. 从标的的角度,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由《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可知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时,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 从立法角度,交强险属于法律强制险。由《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可知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依法定程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更是把交强险作为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必须条件,不交险,不上道。
3. 从社会角度,交强险更多表现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强险的设立,事实上是针对交通事故频繁的社会危害而产生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效弥补,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交通事故的偶然性特征决定了个人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应对交通事故突然性所带来的风险,保险业作为对社会服务有巨大保障能力的行业,无疑可以在此类突发事件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4. 从实践角度,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一)不论过错。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无论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被保险车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之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二)有效性。为保障赔偿有效性,《安全法实施条例》90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和基金机构。并《保险法》六十五条,保险人在具体情况下可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第三人在具体情况下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
需要明确的是交强险的赔偿是有限额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交通事故赔偿认定的金额大于交强保险的赔付标准,那么就需要由第三方保险进行赔付,还会涉及到其它保险种类的赔付问题,如果没有购买第三方保险或者经过认定不属于第三保险理赔的范围,那么就只能由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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