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万元以内赔偿责任人可能是保险公司、也有可能是事故的责任方,具体的担责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由车主或其他车辆管理义务人赔偿对方,不区分事故责任。超出部分一般由驾驶员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来计算。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一旦处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了事故的责任方,且责任方给车辆缴纳了强险,那么首先就需要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责任方,承担补充责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