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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近几年接连不断的出现,使得人们对事故中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关注度上升,但是大部分人们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中的责任归属和赔偿范围还是存在疑惑,律图为你提供法律知识。
案情回放:A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轿车与B驾驶的超载运输的货车相撞,造成A本人及A车上的C死亡。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C不负任何责任。经查小轿车归D所有,该车由数十条违章记录没有处理。后C的父母起诉要求D、B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查明,D是小轿车的所有人,A为小轿车的实际使用人;肇事小轿车在短期内有数十次违章记录,D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A死亡,故D应当在A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C明知A酒驾仍愿意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D赔偿C的父母168725元,保险公司与B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肇事轿车系被告D所有,其购买后长期由A驾驶,该车在短期内由数十条违章记录,此时D应有所警醒,加以规束教育,但D并没有尽到所有人应由的管理义务。本案的受害人C明知A系酒后驾驶,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妥善管理好机动车,《侵权责任法》规定租赁、出借车辆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而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以及其他应当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套牌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知情出借人需担责
案情回放:A因自己的农用车牌照过期,便向B索要了其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与号牌,套用在自己的农用车上,并以拖拉机的名义投保了自2013年1月16日开始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强险。2013年7月6日,A酒后驾驶该车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自行车,致骑车人C死亡。C的配偶与父母,要求保险公司,A与B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确认C死亡的各项损失为847864.52元。由于保险公司承包的车辆与实际发生事故的车辆并非同一车辆,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A自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A醉驾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B将变型拖拉机的牌照交给A使用,对A套用其牌照的行为属知情并默许,应对A驾驶套用号牌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A套用B的车牌,并以被套牌车辆名义购买了保险,但是因为两辆车的被保险人和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均不一致。套牌车辆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公司可以责任,而被套牌人若明知并纵容,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学员练车出事故,谁担责
2013年5月2日,江苏某驾校的学员A在教练员B的指导下,驾驶教学轿车时与C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C受伤。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教练员B负事故的主要责任,C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驾校在责任范围内对C进行了相关赔偿,但事后驾校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等项下的保险金合计85600元。法院审理认为:驾校与保险公司就出事轿车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合法 。驾校学员在教练指导下上路联系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随着人们对出行方便要求的提高,学车人员日趋增多,驾校学员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本案中虽然A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其并不承担事故责任,而由其教练员成都哪。对于驾校与保险公司定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学员在驾车上路联系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四、未投买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全买单
2013年2月A驾驶的轿车与B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B受伤。经交警认定,AB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后经交警查明,A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发后,B多次找A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承担其因事故所造成的43256元。庭审中A辩称,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是事实,但是其在事故中是同等责任,应当只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A所有的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A应当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的部分,按责赔偿。
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每辆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车主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次要责任,但其违反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A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侵犯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的权益,所以A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A驾驶小轿车车沿高速公路道路行驶,遇前方B驾驶的货车洒落路面的高柔性外墙腻子(经鉴定为炳烯酸材料)时侧滑,致使A与C驾驶的另一辆货车相撞,致使A当场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B、C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B所驾驶的货车属于D货运公司,C驾驶的货车所有人为E,使用性质为货运,C与E为合伙关系,使用性质为货运。两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两车均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A的父母为了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B车在行驶过程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B车司机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应视为职务,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D运输公司承担。C与E是合伙关系,故E应当对C在本案中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ABC承担同等责任,故对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该三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ADC与E方各按三分之一承担。
高速公路具有车流大,速度快的特点,对告诉公路路面状况要求很高,除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障碍物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及人员应保证既不随意抛洒杂物,也应妥善包装,捆裹所载物,尤其对于粉状、液体形态的货物,尤其要妥善装载。如因所装载货物洒落,影响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论装载洒落物的车辆是否已经离开现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放:2013年7月,被告A驾驶小轿车与B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大队认定A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A驾驶的小轿车在2013年1月投保,同年2月13日,原车主以车辆转籍为由申请退保,同年2月14日,该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事故发生后,B起诉A与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肇事车辆虽然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在2月14日因转籍退保,交通事故发生时已不在该公司承保期间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较强险合同,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辆转籍不在解除交强险的法定事由之列,故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转籍为由终止交强险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虽解除交强险,但因其行为违法,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颜某各项损失合计18398.5元。
交强险制度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具有强制性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性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办理停驶的,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以外,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得以上述事由外的理由解除强制保险合同。本案对交强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侧重对受害人的保护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这与商业保险自由订立、自由约定、自由解除不同,非因法定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驾驶员无从业资格,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案情回放:2013年8月A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与B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C身亡,交警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B负事故次要责任。D系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D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三责险。C的女儿E起诉AD与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查,A于1998取得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后该市运输管理处因系统升级,A未参加换证,其资格档案已被注销。A 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声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约定,驾驶热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解释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某驾驶的系专项作业车,应提供从业资格,否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审理认为,A已经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专项作业车。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又同时约定A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显然属于“免除自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因此,该条免责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王某无从业资格证就免除其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其承担责任。
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八、交通事故发生伤害,医保外用药可通过协商确定扣减比例
案情回放:2013年8月21日,A乘坐B驾驶的小型轿车与C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主要责任,C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C驾驶的货车系D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A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15%的医保外用药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原告治疗用药中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被告D协商同意按照10%的比例扣除由被告D负担。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538元,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35681元,被告最为雇主赔偿原告损失8563元。
本案涉及医保外用药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用药费用不予赔偿,由此引发一些诉讼。法院一般会在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该约定尽了明确说明、提示义务,约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确属医保外用药的,可由当事人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并按该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此类鉴定往往难度大、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不便于便捷、经济地解决纠纷。对医保外用药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同类医疗标准费用,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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