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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而反尔”,随意反悔。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对自己的损害构成伤残,可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看协议约定具体内容,是否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作出约定。如果协议仅就当前可确定的损害进行赔偿,将来发生伤情变化或确诊,出现新的赔偿项目,该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今后的赔偿问题。
2、看伤情确诊及变化情况,是否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差别。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主观方面看,受害方对伤情及其可能变化是否有较为清楚地认识、判断和预见。二是从客观方面看,看签订协议赔偿数额与伤情确定或变化后依规定计算应赔偿数额之间的差别。如果两者相差100%左右,一般应认定构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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