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4、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怎么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x误工时间四、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
(二)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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