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现场”的行为。“顶包”的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并在事故出现后存在逃避法律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可知,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有多种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如果让他人顶包这种明显就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这种行为是可以按逃逸的行为来进行处罚,对于处罚的标准就会按涉及到的后果来进行判定,只要构成犯罪者必定就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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