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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又自首会减轻处罚吗?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又自首会减轻处罚吗?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

2.“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3.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

3.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二、性质

对于性质的分析从:

1、“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3、“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需要当事人及时的进行报警处理,当造成了人员伤亡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及时的将受害人及时的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当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时,交警部门也是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如果有人身伤亡情况,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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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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