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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都有哪些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并不是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其实当事人愿意的话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而在实际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肯定是需要参加的,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还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相关内容

1、调解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调解开始的时间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2、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进行交通事故调解,除了当事人之外,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理人等等。而实践中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一般是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的。但要是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的话,也是不能启动调解程序。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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