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处1-6个月的拘役刑,如果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不是累犯的,可以判缓刑。
按照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初期,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判缓刑率极低,但经过几年的宣传教育和普法, 醉驾行为越来越少的同时,各地法院对醉驾的刑罚也越来越人性化,判缓刑率也在上升,从零缓刑到缓刑率的提高,据媒体报道,2015年部分城市的缓刑率达到70%。
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醉驾自首?
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形:无事故型醉驾。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中,驾驶人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显然属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情形:单方事故型醉驾。指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单独发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沟底、撞到树木等物,未与行人或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事故。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并非在自身伤害较重或车辆无法移动情形下,为寻求帮助无奈选择报警,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三种情形:双方事故型醉驾。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因为此时行为人报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接受公安机关到场处理,表明其有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管辖、接受惩罚的意愿。另外,根据《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醉驾的自首情节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被认定为醉驾自首情节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可以被宣告为缓刑。但是对于不是偶犯而是累犯的话,是不适用于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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